债务人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如何维权?
时间:2023-10-17 15:33:14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人在面临资金短缺的时候都会进行借贷。但是 有些债务人会采取抽逃资金、转移财务和隐匿财产的手段要怎么维权?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债务人隐匿财产怎么办
1、债务人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权:
(1)、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提交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法院认为需要保全的,就会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债务的财产;
(2)、债务人如果以无偿转让财产、以不合理价值转让财产等方式隐匿财产,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向法院申请撤销财产转让行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不合理价格交易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
二、追债时需要准备哪些证据
债务纠纷案件中,债权人在向债务人追债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提供证据资料进行举证:
1、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债权人应提供借贷合同、借贷凭证、借贷双方交付钱款的有关凭证。
2、借贷案件,原告应提供书面借据(借款数额、交付地点、时间、借款用途、归还日期、利息约定);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
3、借贷关系是否合法,债权人应提供债务人借款用途的证明。
4、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债权人应先提供有关部门关于下落不明的证明,并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
5、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支付利息的,应提供双方关于支付利息的约定证明;原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应当提供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
6、借贷关系有担保人的,原告应提供有关担保的证据,以及担保人姓名、住址。
7、个人以合伙组织名义借款,债权人应提供个人以合伙组织名义借款的事实依据,借款亦应提出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证据。
案例: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郭某平与被执行人朱某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郭某平多次催要无果,遂将其诉至万安县人民法院。万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9日判决被告朱某勇于偿还原告郭某平借款600000元及利息,后朱某勇并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2015年7月8日,申请人郭某平向万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当日立案。法院向被执行人朱某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朱某勇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拒绝报告财产状况,法院先后对其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令、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朱某勇态度强硬,视法院强制措施如儿戏,对司法拘传充耳不闻,逃往外地“玩起了失踪”,还以各种手段隐匿、转移名下资产,致使执行法官在努力查询后一无所获,不得不于2016年5月17日将该案件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但在接下来的几年里,万安县法院执行人员从未放弃对该案的调查,在没有联系方式、没有任何线索的情况下,想尽一切办法、采取各种调查手段寻找被执行人的“蛛丝马迹”。功夫不负有心人,最后执行人员辗转添加上了被执行人的微信,默默通过微信朋友圈了解其真实生活状态,发现其有高消费行为。于是,执行法官立即将该案件恢复执行,再度开启全面深入调查,通过实地走访、协查以及调取相关银行流水等措施,终于发现朱某勇从2016年1月至2020年12月先后在万安县、南昌市、珠海市等地工作,支付宝、微信、银行卡均有资金流水收入,名下还有几辆北京牌照汽车。执行人员火速赶到北京查封车辆并通知了朱某勇,被执行人仍旧拒不履行,抗拒执行的气焰极其嚣张。
固定好相关证据后,万安县法院执行人员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0年11月22日,万安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在网上发布通缉令,后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将其抓获。2021年4月13日,万安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朱某勇向郭某平作出了还款计划并出具了还款承诺书,其家属也代为履行了部分执行款,郭某平对其行为表示谅解。法院于2021年6月24日公开宣判,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朱某勇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从上述可以知道,债务人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提交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法院认为需要保全的,就会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债务的财产;债务人如果以无偿转让财产、以不合理价值转让财产等方式隐匿财产,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向法院申请撤销财产转让行为。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