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不还是不是会构成诈骗罪?
时间:2023-10-17 15:28:22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人面临借钱不还的困扰,对借钱不还的人首先是可以采取协商的方式来解决的,那么要是协商无果,是否借钱不还的行为可以构成诈骗罪?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借钱不还能否构成诈骗罪
1、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不同
(1)诈骗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行为人在借钱时就具有不归还的意图。
(2)诈骗罪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的,因此,诈骗人“借 钱”只是其虚构的幌子,主观上根本没有归还的意图。而正常的借贷人在借款时却具有归还的意思,往往只是因为客观原因造成债务不能及时归还。
2、行为人采取的方式不同
(1)诈骗人在借款时都会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如虚构借款用于某种投资或营利性的活动,又如虚构自已的财务状况,使被害人误信其有归还的能力。
(2)而正常借贷中,借款人往往会如实的告知其借款用途,很少采用欺骗的方法。
3、行为人对借款的态度不同
(1)诈骗人在骗得财物后不会考虑归还财物,因此在财物的使用上毫无顾虑和节制,直接造成财物的灭失,如将借款用于赌博、吸毒或个人挥霍;
(2)而民间借贷中,借款人本身具有归还借款的能力,或者将借款用于可产生合法收益的途径,以保障归还借款。
二、还款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
1、任何的协议都需要具有法律上生效的所要求的条件,还款协议书也不例外,他所需要的条件有以下几个:
(1)双方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民法上。
(2)就是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一致的。如果出现了,欺骗,胁迫,欺诈等方式让人签订还款协议书,这个协议就是可撤销的,也有可能是无效的。
(3)协议书中的内容必须要符合法律,且符合公序良俗,协议内容必须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这是合同成立有效的前提。如果违反法律规定,即使双方达成合意,也没有办法使其生效。
(4)如果还款协议书本身符合上述三条规定。
(5)需要双方在协议书上签字或者盖章才可以生效。如果有约定生效条件的,双方不仅要在协议上签字或盖章,还需要生效条件的成就,此协议书才算是真正的成立。
2、总的来讲,还款协议书究竟是否能够生效,不看其签订的本身的目的而是要看这个协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如果四条要求全部符合的话,该协议书就是有效的。
3、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案例:
刘某通过朋友介绍结识了张某,熟识后,刘某在其已欠下巨额外债,又无稳定收入来源的情况下,跟张某虚构自己在外地做工程需要资金的事实,并以高利息为诱饵,多次向张某口头提出借款,张某先后将其管理的单位资金200余万元挪用并交由刘某使用。刘某在骗得资金后,仅向张某归还30万元,将其余资金全部用于偿债、赌博和日常开销,导致无法归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万元。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其与张某之间是借贷关系,不构成犯罪。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与张某之间虽然名义上是借贷关系,但实质上刘某是在无偿还能力情况下,多次以借为名,骗取他人巨额财物,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这个案例属于“借钱不还”型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借贷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的诈骗方式。这类犯罪形式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由于犯罪人通常都是披着民间借贷的面纱实施,而且多发于亲戚、朋友、熟人之间,因此与民事案件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
区别借贷式诈骗与民间借贷主要从三个方面入手分析:第一,主观意图的区别。借贷式诈骗是行为人在借钱时就有拒不归还的意图,而真正的民间借贷中的借款人主观是有归还意图的,只是因为客观原因不能及时归还债务;第二,方式的区别。借贷式诈骗一般会采用虚构自己财务状况或虚构某种投资活动和隐瞒真相的方式使被害人误以为其有归还借款的能力,而真实的民间借贷一般情况下借款人会向出借人告知真实的借款用途;第三,对借款态度的区别。借贷式诈骗因主观不想还钱,所以在钱款到手后无节制挥霍以致于财产灭失,而民间借贷中一般情况下借款人本身是具有偿还能力的,或者会将借款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收益,以保障自身的偿还能力。
在此类案件中,很多借贷式诈骗的所谓“借款人”在归案后都会以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作为辩解,更有甚者会提供借条等加以印证,那么就需要我们根据他的行为和其他客观因素综合判断,比如,要考虑行为人借钱的理由是否与其实际用途一致,其财务状况如何,以及行为人有没有借款后隐匿行踪或者用假证件掩盖其真实的身份。
本案中,刘某虽然以借款的名义向张某“借”款,并且还支付了部分利息和本金。但刘某的行为已经符合了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其理由如下:首先,刘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刘某在借款时本人已经负债累累,又没有正常的收入来源,根本不具有偿还能力。而刘某在获得了200余万元的借款后,全部用于偿还欠债和赌博,说明其借钱时主观上没有还钱的打算,虽然刘某其间有少量归还部分款项的行为,也只是为了掩盖真相。其次,刘某实施了虚构事实的行为,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骗取张某的财物,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客观要件。刘某向张某虚构了其有工程的事实,并以高利息为诱饵骗取张某的信任,张某正是因为受到刘某虚构事实的欺骗,才甘愿冒违法犯罪的风险挪用公款给刘某使用。最后,刘某的行为造成了200余万元的财物无法追回,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给公私财物造成了重大损失,后果严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从上述的分析我们知道,借钱不还一般不算诈骗。但如果借款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出借人财产的目的,也就是借钱时就具有不归还的意图;并且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导致出借人相信其具有偿还能力而借钱给借款人的,则会构成诈骗.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